为有效解决城市开发和建设带来的施工扬尘污染问题,济南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及时消除监管盲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集中专班力量,进一步强化协调推进。为扎实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协调推进工作,济南市政府成立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简称“市扬尘办”)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扬尘办通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治理帮包责任制、建设智慧建筑工地综合监控平台、实施网格化分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督、组织月度评价排名、完善案件双向移交反馈机制、严格违法违规信用惩戒、开发“扬尘治理随手拍群众举报”线上系统、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等系列举措,在全市建立起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扬尘治理协调推进机制。
二、理顺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为加快解决集体土地拆迁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问题,济南市充分发挥协调工作机制,市扬尘办组织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济南工作实际,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各部门认真梳理行业监管职责,跨前一步干工作,主动作为抓落实。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施工作业面积大,位置相对偏远,拆、征、供不同阶段涉及的施工主体不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难到位、责任难落实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集体土地扬尘治理的行业监管,各区县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夯实监管职责,加大检查频次,切实监督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明确处罚主体,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问题,为加强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能,市司法局专门召开行政执法协调会,并对行政处罚的部门职责、法规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施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减排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反《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济南市住建局)